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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重新核定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产权交易所收费问题的函》(苏价函[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暂定产权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500万以下 4%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3%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5%
10000万元以上 0.2%
计费办法等其他事项按省物价局苏价费函(1998)1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