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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008-10-13 15:31:13来源:扬州润扬拍卖作者:扬州润扬拍卖
第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须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变更登记。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发出的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㈡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㈢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㈣与该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的评估、审计报告以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文件;
㈤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㈥转让标的企业、被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度必须已年检);
㈦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专项材料。
转让方应对上述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和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㈡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㈢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㈣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㈤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案或准备情况;
㈥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㈦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㈢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㈣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委托书》,并在公告期结束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参考价格10%的比例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按受让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降低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产权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无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㈡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㈤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㈥产权交割事项;
㈦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㈩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  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价款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
第十条  产权转让合同签定后,转、受让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各期款项后,并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股)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将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股)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转让期间第三方对转让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且提供证明材料的,产权交易机构可决定中止转让;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权行政机关确认转让方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产权交易中心可决定终止转让。
第十三条  产权转、受让双方因产权转让合同或其他成交文件的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款,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扬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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